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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2018年10月22日印發)

時間:2021-09-29        來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范全市各級黨組織黨費工作,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省委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鄂辦發〔2009〕1號) 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組織部門的重要工作職責。全市各級黨(工) 委及組織部門,要高度重視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切實加強監督指導。各級黨費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章 黨費收繳

第三條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也是黨員增強黨性觀念的基本體現。凡組織關系在我市的黨員,都必須按照黨章規定和中央組織部統一標準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

第四條 按月領取工資或有固定收入的黨員,以每月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收入為計算基數。每月固定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收入的0.5%;3000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l%;5000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

(1)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 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

(3)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

(4)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和活的部分(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第五條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于規范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區各單位干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范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以下項目:

(1)個人所得稅;

(2)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傷殘人員撫恤金;

(3)職業年金、企業年金;

(4)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

(5)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

(6)事業單位黨員的績效工資中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企業人員黨員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7)科研人員黨員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取得的獎勵和報酬;(8)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取得的臨時性收入(臨時性津貼費、補助、稿費、講課費、獎金、銀行存款利息等);

(9)離退休人員享受的津補貼。

第六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實行年底分紅的股份制非公有制企業黨員,參照年薪制黨員交納黨費。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民辦機構出資人、自由職業者等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領取薪酬的黨員,以上年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八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黨員交納黨費以基本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對于納入社保發放離退休工資且工資不便拆分基本養老金和津補貼的離退休人員黨員,可按養老金總額的一定比例確定黨費交納基數,同類收入的離退休人員黨員交納黨費數額大致相當。

第九條 在農村從事普通農牧漁業生產的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1元。外出務工經商和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及從事其它經營項目等有收入的農民黨員,由本人實事求是地申報月平均收入,參照有固定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規定比例交納黨費。領取固定報酬的村干部、社區工作者黨員,參照有固定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條 在校就讀的學生黨員,畢業后尚未就業的學生黨員,沒有經濟收入的黨員以及下崗失業黨員,依靠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十一條 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或湖北省《黨員手冊》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按標準執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不低于0.2元的標準交納黨費。

第十二條 對由于經濟困難本人提出申請,或因患病無法正常表達自己意愿等其它特殊情況,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十三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十四條 基層黨組織每年年初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年內一般不變動。

第十五條 每名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根據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黨費的,多交納的黨費由區級黨委組織部門直接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戶。具體辦法比照交納大額黨費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在參加黨支部主題黨日活動時,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當年黨內評先評優資格;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在年度組織生活會上,應當組織黨員就是否自覺、按時、足額交納黨費情況進行對照檢查,并開展民主評議。基層黨組織可根據流動黨員等群體實際情況,探索采取網上交納黨費的具體方式。

第十七條 黨費收繳人在收繳黨費時,要按規定填寫《黨費繳納簿》,立卷存檔,以備查詢。黨員在交納黨費時,收款人應在《黨員手冊》上如實記載黨員交納黨費情況并簽字蓋章,無《黨員手冊》的,應通過其他方式予以證明。黨支部不能安排非中共黨員人員收繳黨費。

第十八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從工資中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九條 實行黨費分級留存。直接向市委繳納黨費的各區委(含開發區、功能區黨工委,下同),市委市直機關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衛計委黨委、市國資委黨委及其他單位,上繳黨員交納黨費總數的40%,留用60%。市委市直機關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國資委黨委留用的60%中:市委市直機關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國資委黨委本級留用20%;直接向市委市直機關工委繳納黨費的市直機關、直接向市委教育工委繳納黨費的普通高校、直接向市國資委黨委繳納黨費的企業留用40%。

第二十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系在我市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交納黨費總數的10%上繳市委。

第二十一條 區級以下黨組織不享有黨費留存權,其收繳的黨費必須全額如數上繳。

第二十二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員交納的黨費,按照先收繳再撥返的原則,由其上一級具有黨費留存權限的黨組織全額撥返,并負責對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門成立的離退休干部黨支部,其黨費收繳和管理堅持先收繳再撥返的原則,由其上一級具有黨費留存權限的黨組織按70%的比例撥返,并負責對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基層黨組織每月上繳一次黨費。上繳市委的黨費每年上繳一次,于每年12月25日前匯入市委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交或拖延。

第二十五條 直接向市委繳納黨費的單位,應憑市委組織部統一印制的《黨費繳款書》(五聯單)或銀行繳款書、進賬單入賬;

基層黨組織收取的黨費現金,應妥善保管,及時上繳。黨(工)委組織部門收取黨費后,要為交款單位開具收款收據。

 

第三章 黨費使用

第二十六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二十八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并保持支出的合理結構。具體使用范圍包括:

(1)培訓黨員;

(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在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體使用項目可以從黨費中列支:

(1)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

(2)開展“三會一課”、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所產生的會議費等;

(3)黨內表彰所需費用;

(4)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5)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和印制入黨志愿書、黨員手冊、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流動黨員活動證、黨費證、黨員檔案等所產生的工本費,以及購買黨徽、黨旗、黨員徽章等費用;

(6)黨費財務管理中發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7)中央、省委、市委確定的其他使用項目。

第二十九條 實行黨費收繳、使用年度預決算制度。各級黨組織每年年初要對上年度黨費收繳和使用作出決算報告,按照使用范圍和比例結構,對本年度黨費使用列出預算。

第三十條 黨組織使用或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經集體研究同意的,一般應有會議材料并注明會議時間。黨費開支的票證和單據,應按照審批權限簽字,經手人背書具體用途方可入賬。

第三十一條 黨支部使用上級黨組織劃撥黨費開展主題黨日、創先爭優等活動,一般應召開支委會研究制定活動方案,報上級黨組織同意后組織實施。黨支部活動經費的開支,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執行相關的財務制度。報銷費用時,原則上需提供規范的財務票據和憑證。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取得財務票據和憑證的,可由經辦人員出具情況說明,黨支部書記對支出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把關并簽字,按程序審批后,將情況說明代作原始憑證。

第三十二條 請求下撥黨費,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符合黨費使用范圍的,不得在黨費中開支。

 

第四章 黨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黨費管理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從事黨費財務工作人員,一般應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或熟悉會計業務。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工)委或黨(工)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其使用范圍與黨費本金相同,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有黨費賬戶的單位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發生經濟糾紛時,司法、金融單位不得凍結或劃撥該單位黨組織的黨費,不得用黨費償還該單位的債務。凡黨費賬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書面報上一級黨組織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留存黨費的黨組織要建立黨費專用賬目,包括總賬、銀行賬、現金賬等,嚴格黨費的收繳、核算、記賬、報表等工作,做到錢款、賬目、票據相符,記錄清楚準確,收繳足額及時。黨費賬目應當定期與銀行及上繳黨費的基層黨組織核對。

第三十六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

第三十七條 實行黨費管理工作人員離任審計、交接制度。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變動時應當辦理移交手續,分管領導和單位紀檢機構領導分別作為組織者和監督人主持交接和審計工作。辦理交接時,交接雙方應清楚交接以下主要事項:

(1)有關印鑒;

(2)黨費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3)有關文件規定、規章制度;

(4)經辦未了事項及其它需交代事項。辦理交接手續時,交接雙方及監督人應當在交接清單上簽字,在賬簿的截止日期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加蓋印章。移交后,新接管人員必須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連續記賬,不得自立新賬。

第三十八條 實行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檢查、報告制度。區委和有黨費留存權限的基層黨委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黨(工)委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工)委和上級黨(工)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上年度黨費收繳和使用情況。市委組織部每年對各區委、各系統黨(工)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抽查所屬部分基層黨組織。各區各單位黨組織也應定期對所屬黨組織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共武漢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市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武組〔2009〕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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